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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上午普湾新区经济发展局领导与商会领导进行了座谈和交流,为贯彻落实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和大连全域城市化战略,进一步加大普湾新区(普兰店市)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营造国内最佳的投资环境、为普湾新区、核心区、拓展区引进先进制造、总部经济、科技研发、金融贸易、物流项目、商业、文化、会展、旅游项目等。
在交流中相互了解了各自发展的需求,普湾新区经济发展局的领导还带来了《普湾新区推介项目手册》、《普湾新区投资指南》、及普湾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等。
为了推广普湾新区招商引资的强大氛围,坚定不移推进招商引资工作,普湾新区经济发展局的领导希望徽商商会的领导协助,帮助联系上海安徽商会、宁波安徽商会的优秀企业,初步拟定于今年五月份双方领导亲赴上海、宁波等地进行拜访、招商,商会秘书处也将全力以赴帮助联系、落实。
下面将关于印发普湾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发布给全体会员企业,如有投资意向和考察的会员企业及时与商会秘书长联系。
普湾新区(普兰店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和大连全域城市化战略,进一步加大普湾新区(普兰店市)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营造国内最佳的投资创业环境,根据国家、辽宁省和大连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普湾新区核心区及拓展区(以下简称“普湾新区”)新引进的先进制造、总部经济、科技研发、金融贸易、物流项目,商业、文化、会展、旅游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
第二章 企业扶持政策
第三条 对新引进的符合普湾新区产业发展方向,投资强度等建设指标达到普湾新区规定的重点生产性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试生产后,将企业交付的土地出让金普湾新区净收益作为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用于支持企业在本区域内的发展。
上述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普湾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以企业发展金形式,前两年每年给予企业100%补贴,之后三年每年给予企业50%补贴。
第四条 对于生产性企业,注册三年后一次性注资增加注册资本,增资额度在150万美元或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注册资本增加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对增资扩产的新增用地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按照第三条执行。
第五条 鼓励企业总部、企业地区总部、研发机构落户普湾新区。对需新增用地的上述项目,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规划选址,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企业正式经营后,将企业交付的土地出让金普湾新区净收益作为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用于支持企业在普湾新区的发展。
自企业运营年度起,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普湾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以企业发展金形式,前两年每年给予企业100%补贴,第三年至第五年每年给予企业50%补贴。第六年至第十年期间采取“超额累进”方式给予补贴,其中,年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普湾新区地方财力在1000—3000万元之间部分,每年给予企业10%补贴;3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每年给予企业20%补贴;5000万元以上的,每年给予企业30%补贴。
第六条 对租用政府性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的生产性项目,自租赁合同签订并租金到账起五年内,每年给予最高20%的租金补贴;对购买标准厂房的产业项目,最高给予总房款10%的购房补贴。
第七条 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中心的新注册企业,按级别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科技发展资金补贴,同时给予其两年内获得对应级别计划项目配套资金补贴,普湾新区补贴的资金总额最高分别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对纳入普湾新区科技计划的技术创新和基础研发项目,根据《大连普湾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大普经[2011]102号),工业类项目奖励30—300万元,其中类项目奖励10—100万元。
第八条 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奖励150万元(含普湾新区按省市要求配套的地方资金);对获得“辽宁省名牌产品”、“辽宁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奖励30万元(含普湾新区按省市要求配套的地方资金)。
第九条 鼓励企业上市,按《大连普湾新区上市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普财产[2011]113号)执行。
第十条 根据《辽宁沿海经济带重点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辽财流[2011]275号),对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普湾新区协助申请辽宁沿海经济带重点产业项目贴息资金,贴息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利息额的70%。
第十一条 对普湾新区内的所有在建和新建企业,除责任性、义务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他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办法由普湾新区财政局及普兰店市物价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既适用上级机关财税优惠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企业,不得重复享受优惠。待执行上级机关规定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如违反规定条件,或未按照投资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开工、竣工或投产的,项目单位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延迟理由由普湾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否则不予补贴和奖励,已获补贴和奖励应返还。企业在增资后又减资的,应返还已获的补贴和奖励。
第十四条 对有特殊贡献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支持。
第三章 引资奖励政策
第十五条 对引资人的奖励
1、奖励对象
将本区域外具有投资意向的投资人或企业引荐到普湾新区,实现其中落户的个人(以下简称“引资人”)。
2、奖励标准
外资项目按注册资本实际到位金额,内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投资金额,按下列标准实行“超额累进”奖励。
500—1000万美元或5000万元—1亿元人民币,奖励1‰(仅限普湾新区拓展区);
1000—3000万美元或1—3亿元人民币,奖励1.5‰;
3000—5000万美元或3—5亿元人民币,奖励2‰;
5000万美元—1亿美元或5—10亿元人民币,奖励2.5‰;
1—3亿美元或10—20亿元人民币,奖励3‰;
3—5亿美元或20—30亿元人民币,奖励4‰;
5亿美元或30亿人民币以上,奖励6‰。
3、奖金分配及兑付
引资人属普湾新区机关部门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专业招商人员另行制定奖励办法),奖金50%奖励给个人,50%补助给其所属部门或单位;其它社会人员,奖金全额奖励给引资人。
引资人须持相关证明向普湾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初审受理,提交普湾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资金自该项目试生产或正式经营后兑付。
第十六条 对招商引资单位的奖励
对完成年度内、外资招商引资任务的区(市)直机关奖励20万元,园区、乡镇、街道奖励50—100万元;对分别完成内、外资任务的前三名再给予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设立重大项目建设奖。每年普湾新区核心区和拓展区各评选出一个重大项目,对在该项目引进或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机关单位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 对服务机构的奖励
设立项目优秀服务奖,具体奖励办法由普兰店市监察局、普湾新区党工委办公室、普兰店市政府办公室共同制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励补贴资金。凡骗取奖励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成立普湾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普湾新区招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普湾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原《普兰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普政发[2010]17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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