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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合办领导及各异地商会领导参观吉林商会
2012年3月6日,市政府经合办召开大连市异地商会工作会议,11家异地商会的会长和秘书长出席会议。会议之前,首先参观了大连吉林商会、大连黑龙江商会。吉林商会梁岩会长、黑龙江商会秘书长宋长有分别向参会的经合办领导和异地商会同仁介绍了商会自身建设及发展情况。

会后全体合影
会议开始,首先由各异地商会分别针对自身2011年的工作及2012年的工作设想和计划进行了发言,吴伟秘书长代表徽商商会发言。而后,孙龙业副主任做了工作点评,王剑飞处长宣读了大连市异地商会业务工作绩效考核标准,最后蔡有彬主任做了总结讲话。
附:《大连市异地商会业务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
大连市异地商会业务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为科学指导异地商会业务工作,实现绩效考核量化控制,提高我市异地商会业务工作水平,依据《辽宁省对内开放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结合我市异地商会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对各异地商会的业务工作进行量化考核,提高各异地商会的业务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商会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二、总 则
(一)本办法共分七个部分进行考核
1、组织建设工作考核;
2、重大活动事项报告工作考核;
3、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工作考核;
4、财务工作考核;
5、商会会员发展工作考核;
6、年度检查初审工作考核;
7、其它工作考核。
(二)本考核结果作为评先奖优的主要依据。
三、考核内容
(一)组织建设工作考核(15分)
1、商会内部机构设置健全(以4个以上工作部门为达标基准)(5分),每少一个部门扣2分;
2、人员配备到位(每部门至少安排1名专职工作人员)(5分);
3、各部门职能发挥较好,商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日常执行规范,商会内部团结、和谐、稳定(5分)。
(二)重大活动事项报告工作考核(10分)
商会决定重大活动之日起7日内,重大活动开展前30日,以书面形式将重大活动的主要内容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漏报一次扣1分。
下列事项属于重大活动:
1、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2、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3、举办大型研讨会、博览会;
4、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
5、出国、赴港澳台地区开展考察、交流等活动;
6、与境外社会组织交往;
7、接受境外捐赠或向境外捐赠;
8、接受十万元以上捐款或向其它组织和个人捐款五万元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捐款十万元以上的;
9、发生对异地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10、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1、其它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活动。
开展上述所列第5、6、7、10项的内容,应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将批准文件报登�**芾砘睾鸵滴裰鞴艿ノ槐赴浮�
(三)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工作考核(15分)
1、邀请商会会籍所在地企业家(该省50强企业或该省行业50强企业10人以上)来连考察投资1次(5分),2次(10分),3次以上每增加1次加2分,20分封顶。
2、商会企业家(3人以上)赴商会会籍所在地开展招商考察活动1次(5分),2次以上每增加1次加2分,15分封顶。
以上两项内容以活动现场照片电子版及活动情况报告为依据。
(四)财务工作考核(15分)
1、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3分);
2、有专职财务工作人员(3分);
3、财务收支合理(3分);
4、年度财务报表能够按照《非营利组织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且按规定向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公布执行情况(3分);
5、在所有重大方面能够公允反映商会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如果需要应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3分)。
(五)商会会员发展工作考核(10分)
当年新加入会员数量增加5户以上、10户以下(含5户)加5分,增加10户以上(含10户)加10分,10分封顶。以新增会员申请审批表为依据。
(六)年度检查初审工作考核(5分)
异地商会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每年3月份到市经合办进行年度检查初审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及时、准确(5分)。
(七)其它工作考核(30分)
1、宣传工作(10分)
有商会会刊(3分);有商会网站(3分);本年度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报道的每次加2分,10分封顶;本年度在市级新闻媒体上报道的每次加1分,5分封顶。
2、工作情况报送(15分)
(1)每月20日前向市经合办报送商会参与经济合作活动情况。汇报内容范围包括:商会副会长以上会员企业参与市经合办组织招商引资活动次数及人员情况、邀请商会会籍所在地企业家来连考察投资情况(6分),每迟报漏报1次扣1分。
(2)每半年向市经合办报送商会新增会员情况、理事以上会员单位变更情况,商会组织结构情况(4分)。每迟报漏报1次扣2分。
(3)每年底前向市经合办报送年度工作报告(5分)。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商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3、完成市经合办交办的临时性工作(5分)。
本办法由市经合办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 2012年3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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